原標題:今日起,違法建設處置有新規 違建不得用來生產經營
泉州網2月1日訊 (記者 王金植 文/圖)涉及違法建設的房屋,在違法建設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不能辦理產權證了。今日起,《福建省違法建設處置若干規定》開始實施,泉州采取系列措施貫徹實施,加強整治違法建設。今后,違法建設不得作為生產、經營場所,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禁止承攬違法建筑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不得為違法建筑供電、供水、供氣,否則將被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頂風違建可即查即拆
新規明確違法建設是指城鄉規劃公布后,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行為及其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
“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實行‘即查即拆’。”市行政執法局有關負責人說,發現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行為,執法部門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停止建設、限期自行拆除;對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并對違法建設部分依法立即拆除。
“今后,小區物業發現違建的要勸阻,并報告。”該負責人介紹說,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區域內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并向當地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禁止向違建供水供電供氣
根據新規,2月1日后,違法建設處置工作不僅是城管執法部門的事,還需要規劃、鄉(鎮)人民政府、供電、供水等部門的共同配合。
對于涉及違法建設的房屋,在違法建設處置決定執行完畢前,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轉移、抵押等手續;違法建筑不得作為生產、經營場所,質量監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文化體育、公安、消防等部門不得為當事人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不得為違法建筑提供相關服務;禁止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承攬違法建筑項目設計或者施工作業。
據介紹,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違反規定,明知是違法建筑,為其辦理供水、供電、供氣等手續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服務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建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承攬違法建筑的項目設計或者施工的,由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對歷史違法建設 分類處置
據介紹,2月1日后,泉州將區分歷史與在建違法建設的處置,重點規范對新增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
“歷史存量違法建設情況復雜,各地情形不一,將分類處置。”該負責人表示,根據違法建筑的產生時間、性質和當地人均居住面積等具體情況,對城鎮和鄉村違法建筑分別制定認定標準,實行分類處置。對于頂風搶建的違法建設行為,執法部門將落實巡查責任,發現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行為,采取措施及時制止,并依法拆除。
新規表示,2月1日起,市、縣人民政府對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指標實行單列管理、優先保障,保證住宅建設的合理需求,并引導農村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對于農村無房戶、危房戶或者現有宅基地面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的,應當優先安排住宅建設用地。
“注重源頭防范,疏導合理建房需求。”市行政執法局有關負責人說,違法建設當事人具有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的,在未獲社會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實過渡措施前,暫緩拆除其用于居住的違法建筑。鄉村違法建筑拆除后當地戶籍村民無房居住或者住房困難的,暫緩拆除其用于居住的違法建筑。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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