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關于扶持演藝經濟繁榮發展的暫行辦法》近日印發,明確單場演出實際售票5000張以上且達到一定演出效益的,分三檔給予5萬元、10萬元、15萬元獎勵。
《暫行辦法》適用于在福州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舉辦的營業性演出,自頒布之日起試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支持舉辦國際知名或國內一流大型演唱會、音樂節。對福州市區域內合法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按照當年度舉辦大型演唱會、音樂節演出規模給予獎勵。單場演出實際售票5000張至15000張且售票收入不低于300萬元的,給予5萬元/場獎勵;單場演出實際售票15001張至30000張且售票收入不低于800萬元的,給予10萬元/場獎勵;單場演出實際售票30001張以上且售票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的,給予15萬元/場獎勵。
鼓勵吸引境外觀眾來榕觀演及大型演唱會、音樂節“首站”落地福州。對單一場次吸引境外觀眾占實際售票總數超5%的,按上述標準上浮10%給予獎勵;對年度內舉辦的巡回演唱會、音樂節首站在福州舉行的,按上述標準上浮15%給予獎勵;對同時滿足上述二項獎勵條件的,按上浮15%給予獎補。同一演出經紀機構每年度獲得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對在固定場所、常態化開展同一演出且打造為國內知名品牌的營業性演出活動,年度內累計實際售票超過5萬張且累計售票收入不低于250萬元的,給予5萬元獎勵;累計實際售票超過10萬張且累計售票收入不低于500萬元的,給予10萬元獎勵。
對經審批在城市商圈、旅游景區、歷史文化街區舉辦的以臺灣地區藝人為主〔演藝團隊中臺灣地區藝人數量達5人以上(含5人),且表演曲目時長占演出總時長超70%〕、觀眾人數不高于5000人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按照臺灣地區藝人演出合同金額的40%對演出經紀機構予以獎勵,單次審批演出時間段內獎勵金額合計最高不超過2萬元。同一演藝團隊單一年度內享受次數不超過6場次。
推動演唱會與文化、旅游、商業等產業深度融合,鼓勵企業在大型營業性演出期間推出“觀演+住宿+餐飲”優惠套餐。支持福州市旅行社推出“觀演+旅游”特色旅游產品,對于年度內吸引外地游客來榕觀演并在福州市區域內住宿1晚及以上的,按照旅行社引客入榕獎勵政策予以獎勵。(記者 馬麗清)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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